问:财税[2012]85号中第一条,第四条中个人投资者部分的股息红利优惠是否也适用合伙企业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是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已失效;第四条 对个人持有的上市公司限售股,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本通知规定计算纳税,此部分已失效;第四条 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此部分仍有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原标题:财税[2012]85号的适用范围
文章来源: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ca9a3507a4c140acb59ce5029caf93f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