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公司(扣缴单位)收到上一年个税扣缴返还的手续费,用来奖励财务人员、经办人员,是否需要并入工资薪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规定:
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规定:
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如果扣缴义务人是个人,个人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可按照文件规定享受免税。如果扣缴义务人是单位,单位将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支付给本单位的办税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属于财税字(1994)第20号规定,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需要并入工资薪金计算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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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个税手续费返还
文章来源: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bf0811c26d8f4b5eabe86ad27f872a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