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关于新三板公司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如何缴纳的问题----公告2019年第78号,对证券投资基金从挂牌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公告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基金公司非个人,无法在个税系统内申报,如何进行申报缴纳?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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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税
文章来源: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8b63bf39f417456d87c63ddab912803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