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支付的按合同约定需预提费用,是否需要做纳税调整?
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4号)规定:
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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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预提费用是否需做纳税调整?
文章来源:https://12366.chinatax.gov.cn/nszx/onlinemessage/detail?id=4206960668064eeda6ed0fe88dce6fd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