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实收资本金额不变,企业将原账面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与实收资本差额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此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个人股东是否需要交纳个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第一条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第二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的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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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个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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