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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9月)

2020-12-23 14:24:38  

一、嵌入式软件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如何计算即征即退税额?

解答: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的计算:

即征即退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3%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增值税应纳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可抵扣进项税额

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项税额=当期嵌入式软件产品销售额×13%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

二、境内企业租赁德国的场地,再转租给境内的企业使用是否需要代扣代缴增值税?

解答:不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三、安徽省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工程服务开具发票是按照3%还是1%征收率开具发票?

解答:自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

四、购买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申报抵扣,原蓝字发票原件开具红字发票之后是否需要退还给销售方?

解答:不需要。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五、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发票备注栏是否有规定?

解答: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开具发票时应将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填写在发票备注栏中,如内容较多可另附清单。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9号)

六、一般纳税人出租仓库代收的水费,是否可以按照简易计税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解答:一般纳税人将房产出租给其他一般纳税人使用,出租方向租赁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暂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的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开票缴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营改增政策与管理问题解答(2017年)》

七、小规模纳税人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在一般纳税人时进行抵扣?

解答: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

八、2019年之后生活性服务业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15%加计抵减政策如何规定?

解答: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15%政策)。

本公告所称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9月30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10月至2019年9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10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2019年10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15%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九、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免征增值税执行期限截止什么时间?

解答: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本文规定的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

十、物流行业为快递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解答:不可以。

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若卖家非居民个人,则提供快递收派服务的企业实际上是为非居民个人提供服务,不适用8号公告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政策。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十一、企业实收资本增加,印花税纳税时间如何确定?

解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规定,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大于原已贴花资金的,即发生纳税义务,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印花税。

同一种类应纳税凭证,需频繁贴花的,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方式。汇总缴纳的期限为一个月。我省国税部门管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汇总缴纳印花税的期限为一个季度,纳税人要求不实行按季申报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应纳税金额大小核定申报纳税期限。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金账簿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5号),《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实施办法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十二、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合同,由业主直接发放工资,是否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考虑到支付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与取得所得的个人之间有多重支付的现象,根据国税函[1996]602号规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综上,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扣缴工作需要,确定由业主或施工单位代扣代缴。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

十三、个人提供劳务报酬取得的所得,是否在代开发票环节随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自然人申请代开发票,在代开发票环节不再随征个人所得税。由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税款。

代开发票单位在开具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内统一打印“个人所得税由支付方依法预扣预缴(或代扣代缴)”字样。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4号)

十四、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的养鸡农场按照经营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解答:根据《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0号)等有关规定,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和捕捞业(以下简称“四业”),其投资者取得的“四业”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取得种植业 养殖业 饲养业 捕捞业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10〕96号)

十五、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是否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解答:定期定额户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

为贯彻落实减税降费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对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凡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其个人所得税实行零申报。核定月销售(营业)收入超过3万元的,按规定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十六、公司股东和法人签订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取得一次性补偿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十七、施工单位向农民工发放工资,是否应当索取发票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解答: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以下简称“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依法无需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判断标准是个人从事应税项目经营业务的销售额不超过增值税相关政策规定的起征点。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十八、2020年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解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十九、工会经费代收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对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税务机关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0.8%的比例代收工会经费;对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缴费单位,按其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的比例代收建会筹备金。

中华全国总工会、安徽省总工会对工会经费分成比例另有规定的,工会经费的代收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代收。

文件依据:《关于委托地税机关代收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工发〔2018〕8号)

二十、广告公司提供广告服务是否享受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优惠?

解答: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

原标题: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9月)

文章来源: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20/10/23/art_9438_803914.html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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