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会计实操
 

无偿竞配建房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2021-01-14 11:55:27  

在土地招拍挂条件中明确要求无偿配建一定数量的保障房完工后无偿移交给政府相关部门,请问在企业所得税上是如何处理?

无偿移交给政府的房产其资产所有权属已经发生变化,属于视同销售的情况,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缴纳企业所得税,发生的合理支出可以税前扣除。房地产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将配建的住宅无偿转让给政府部门的,可将配建住宅建造成本计入土地成本;低价转让的,可按照合同约定价格确认收入并计入土地成本。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规定:“ 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原标题:无偿竞配建房在企业所得税上如何处理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5907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上一篇 提醒:2020年度汇算清缴,注意这些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填报
下一篇 三方协议如何缴纳印花税?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会计实操交流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与大家共同探讨实操难题,学习路上不孤单

会计实操
课程/班次快速咨询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会计实操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