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至年末,个人所得税申报再次成为话题热点。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公告》对符合规定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纳税年度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不用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那优化后的预扣预缴方法到底是什么呢?就让会计实操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
假设小王为甲公司员工,2020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甲公司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甲公司1月给其发放10000元工资,2-12月每月发放4000元工资。在不考虑其他各项扣除的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王1月需预缴个税(10000-5000)×3%=150元,其他月份无需预缴个税;全年算账,因其年收入不足6万元,故通过汇算清缴可退税15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小王自1月份起即可直接扣除全年累计减除费用6万元而无需预缴税款,年度终了也就不用办理汇算清缴。
假设小李为乙企业员工,2020年1-12月在甲公司取得工资薪金50000元,乙企业为其办理了2020年1-12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2021年,甲公司每月给其发放工资8000元、个人按国家标准缴付“三险一金”2000元。在不考虑其他扣除情况下,按照原预扣预缴方法,小李每月需预缴个税30元。采用本公告规定的新预扣预缴方法后,1-7月份,小李因其累计收入(8000×7个月=56000元)不足6万元而无需缴税;从8月份起,小王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每月需要预扣预缴的税款计算如下:
8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8-2000×8-60000)×3%-0=0元
9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9-2000×9-60000)×3%-0=0元
10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0-2000×10-60000)×3%-0=0元
11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1-2000×11-60000)×3%-0=180元
12月预扣预缴税款=(8000×12-2000×12-60000)×3%-180=180元
看到这里,大家有没有对2021年个税扣缴方法的新变化有更清晰的了解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