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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建设方增值税发票,商品服务名称是否一定要备注建筑服务名称?

2021-02-05 16:18:16  

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是否一定要备注建筑服务名称才能用?

答:建设方应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该名称具体为: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填写许可证上所载的工程名称;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没有按照上述规定开具的发票属于未按规定开具的发票,不得作为合法有效凭证使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业税源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二、项目建设管理

……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要求项目建设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按照以下要求规范开具:在“商品和服务名称”栏注明建筑服务名称(有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填写许可证上所载的工程名称,无施工许可证的工程,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为前缀加上对应的服务内容,如“***绿化工程”),在“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记载的项目名称一致)。”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原标题:房地产企业建设方增值税发票,商品服务名称是否一定要备注建筑服务名称?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59851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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