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福建省企业单位关于个人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是多少?
答:个人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目前,我省(不含厦门市)未有具体的公务费用标准文件,具体扣除费用,建议可与主管税务机关进一步核实确认。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
公务费用的扣除标准,由省税务局根据纳税人公务交通、通讯费用的实际发生情况调查测算,报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原标题:公务交通补贴的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