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十三条“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那么,因为国企改革等历史原因补缴以前年度社保可否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除呢?下面,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给咱们做出了解答,跟会计实操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问:因为国企改革等历史原因补缴以前年度社保可否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除?且以居民个人一个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额;一个纳税年度扣除不完的,不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答:如您所述,对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应更正原所属期申报表计算扣除。2019年1月1日后,对未足额享受的专项扣除,纳税人也可通过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追补扣除。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原标题:补缴以前年度社保费用可否在当年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中进行扣除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600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