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档案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下面让会计实操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验收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家档案局办公室等四部门关于进一步扩大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的通知》(档办发〔2021〕1号)文件规定,
三、试点验收条件
(一)实现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
(二)形成3个月的财务数据,对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归集、报销、入账、归档方案进行验证,采用的管理和技术方案可行。
(三)2021年10月底前完成试点工作,形成试点工作总结报告。
原标题:开展增值税电子发票电子化报销、入账、归档试点工作验收条件是什么?
文章来源:https://12366.chinatax.gov.cn/sscx/detai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