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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1月)

2021-03-02 14:01:25  

纳税申报的过程中很多纳税人都存在或多或少的疑问,为了满足纳税人的多元化服务需求,12366就一些咨询热点问题做出了相关解答,以下是会计考试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1月),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合伙企业从事基金交易取得的所得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从事股权(票)、期货、基金、债券、外汇、贵重金属、资源开采权及其他投资品交易取得的所得,应全部纳入生产经营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税发〔2011〕50号)

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利息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解答: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三、非居民个人申报工资薪金是否可以扣除专项附加扣除?

解答:不可以扣除。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

四、“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中的“住所”是如何判定的?

解答:税法上所称“住所”是一个特定概念,不等同于实物意义上的住房。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在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人是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并不是指实际的居住地或者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五、员工2021年1月份的个税减除费用按照6万元扣除需符合什么条件?

解答:具体来说需同时满足三个条件:(1)上一纳税年度1-12月均在同一单位任职且预扣预缴申报了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上一纳税年度1-12月的累计工资薪金收入(包括全年一次性奖金等各类工资薪金所得,且不扣减任何费用及免税收入)不超过6万元;(3)本纳税年度自1月起,仍在该单位任职受雇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六、扣缴义务人申报员工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减除费用存在按照6万扣除,也存在按照5000元/月扣除,是什么原因?

解答: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不符合政策的,仍按原扣除标准5000元/月执行。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七、不符合工资薪金申报按6万元扣除但实际申报时系统带出的是按照6万元扣除,如何处理?

解答:选择综合所得申报-正常工资薪金所得-填写-右上角的更多操作-减除费用扣除确认-是否直接按6万元扣除,改为否。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便优化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9号)

八、全年一次性奖金选择单独计税,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

解答: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财税〔2018〕164号)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

九、纳税人在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时少缴税款,是否处罚?

解答:纳税人因申报信息填写错误造成年度汇算多退或少缴税款的,纳税人主动或经税务机关提醒后及时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首违不罚”原则免予处罚。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十、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纳税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时如何确定汇缴地?

解答: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主要收入来源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主要收入来源地,是指纳税人纳税年度内取得的劳务报酬、稿酬及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所得累计收入最大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十一、财行税合并后,印花税由按月申报更改为按季申报吗?

解答:自2021年1月1日起,按期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资源税的纳税人,实行按季申报缴税,纳税人应于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实行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7号)

十二、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如何缴纳印花税?

解答:借贷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周转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签订,规定最高限额,借款人在规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额内随借随还。为此,在签订流动资金周转借款合同时,应按合同规定的最高借款限额计税贴花。以后,只要在限额内随借随还,不再签新合同的,就不另贴印花。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借款合同贴花问题的具体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30号 )

十三、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之后应当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期限如何确定?

解答:纳税人办理清算申报后,主管税务机关通过清算审核补缴的税款,应当自规定的申报期届满之次日起加收滞纳金。税务机关延长审核时间的,延长审核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安徽省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

十四、纳税人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没有土地证书,土地面积如何确定?

解答: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税额计算征收。

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所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以纳税人据实申报并经地方税务机关核实的土地面积为准。

文件依据:《安徽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05号)

十五、2021年首次填写《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如何填写销售额所属期间?

解答: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十六、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是在车管所打印吗?

解答: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亦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关于应用车辆购置税电子完税信息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公安部公告2019年第18号)

十七、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一般纳税人,销售异地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如何确定增值税预缴地点?

解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房地产老项目,以及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十八、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草坪并提供铺设服务,是否属于混合销售?

解答: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这里的自产货物泛指所有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的自产货物。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公告)

十九、安徽省2021年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吗?

解答:我省继续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政〔2012〕54号)规定,征收水利建设基金。具体征收使用政策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财综〔2021〕86号)

二十、安徽省一般纳税人企业申报财务报表,是否需要申报月报?

解答:除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报送的财务会计报表由月报和年报改为季报和年报。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

原标题:12366咨询热点问题解答(2020年1月)

文章来源:http://anhui.chinatax.gov.cn/art/2021/2/26/art_9438_839065.html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安徽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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