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人防车位成本,土增清算允许扣除吗?对此,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给咱们做出了解答,跟会计实操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建的地下人防工程,在建成验收后,该人防车位既没有对外出售,也没有对外出租,已无偿移交给小区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同时,该房地产企业取得了漳州市人防部门的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现请问局专家对于该人防工程所发生的成本能否可以凭借上述书面证明材料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予以扣除?
答;企业通常不具备人防车位产权,对无产权人防车位转让,因不涉及权属转移,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应成本、费用不可分摊扣除。
文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规定:“第二条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
原标题:地下人防车位成本,土增清算允许扣除?
文章来源:http://fujian.chinatax.gov.cn/gzcy/nszx/detail.htm?id=60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