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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现在是否可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2021-03-09 15:23:49  

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现在是否可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为我们做出了解答,下面,跟会计实操小编一起来看看官方是怎么回答的?

问:海南的小规模纳税人12月份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原政策是3%减按2%缴纳增值税,现在是否可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答:可以。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及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因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适用“3%的征收率”,所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取得的应税销售收入,可以减按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原标题: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现在是否可以按照1%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文章来源:http://hainan.chinatax.gov.cn/ssxc_2_8_4/18131522.html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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