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否纳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范围?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为我们做出了解答,下面,跟会计实操小编一起来看看官方是怎么回答的?
问: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请问该部分补助金是否纳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范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0号】的规定: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以上回复内容仅供参考,涉及实际操作问题以主管税务机关的判定为准。
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上海税务12366或主管税务机关。
原标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文章来源: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bsfw/nszx/hdfk/202012/t4562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