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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2021-04-06 11:02:07  

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对此,国家税务总局为我们做出了解答,下面,跟会计实操小编一起来看看官方是怎么回答的?

答:没有变化。纳税人确定销售额有两个要点:

一是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并计算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免税标准。但为剔除偶然发生的不动产销售业务的影响,使纳税人更充分享受政策,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但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仍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也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二是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确定其是否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1年4月销售货物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4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1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38万元(=10+40-12+200),超过45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38万元(=10+40-12),不超过45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原标题:小规模纳税人起征点月销售额标准提高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文章来源:http://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56/n3010387/c5163048/content.html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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