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以下简称“9号公告”)中第三条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那么有人问了,抗疫捐赠享受优惠,如果我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还能免征附加税费吗?带着以上疑问跟会计实操小编一起往下看吧!
让我们再来看一下财税〔2007〕127号第一条规定,生产和销售免征增值税货物或劳务的纳税人要求放弃免税权,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放弃免税权声明,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纳税人自提交备案资料的次月起,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第三条规定,纳税人一经放弃免税权,其生产销售的全部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均应按照适用税率征税,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放弃免税权,也不得根据不同的销售对象选择部分货物或劳务放弃免税权。
由此,我们得知:纳税人不得选择某一免税项目、某一销售对象放弃免税,应享受而不享受的,视为全部放弃,所以抗疫捐赠享受优惠,如果纳税人放弃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不能免征附加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