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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未按规定预缴增值税税款涉税风险

2021-06-08 15:26:49  

建筑业企业对于提供建筑服务项目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实行预缴增值税款制度,具体有空间范围和时间范围两方面的规定,空间范围的规定有:第一,跨市跨省提供建筑服务项目,需要在纳税义务发生时,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税款;第二,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发生纳税义务,但是应当在收到预收款时,不论是否是当地项目都需要预缴增值税税款,同一地级市内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跨市跨省项目在项目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时间范围的规定有:建筑业企业跨市跨省提供建筑服务,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应当预缴之月起6个月内预缴税款。

建筑企业发生以上业务应当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若未按规定预缴,将会面临以下风险:

建筑企业若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的,税务机关会责令限期改正,并会被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会被处2000元以上10000以下的罚款。

应预缴增值税时间到实缴增值税之间超过6个月,将会被给予2000元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会被给予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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