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办法》),因其影响范围广,而受到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高度关注。近日,笔者结合工作中的实际经验,针对该文件在执行过程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总结出四个需要特殊注意的问题。
如何理解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
税前扣除凭证的合法性原则主要见诸《办法》第二条,合法性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人员撰写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基本概念解析》一文中,对上述条款中的“法律、法规”作出了如下阐释:法律、法规是广义上的概念,既包括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也包括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包括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其他各类法律、法规。那么如何把握和理解“与税前扣除凭证有关的其他各类法律、法规”呢?
从税法中性的角度而言,税务部门没有担负界定凭证反映的交易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义务。销售方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从事特定经营活动时,其作为经营交易主体明显不适合,从而不应具备领用和开具相关经营活动发票的资格,如果已开具发票,也可能出现《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与实际经营活动不符”的情形。因此,建议纳税人对具有准入性质的特殊交易活动,应明确要求销售方出具资质证书或已得到审批部门核准的书面材料,防范因上述税前扣除凭证违反合法性原则而不能抵扣的风险。
[免责声明]本文来源于网络转载,仅供学习交流使用,不构成商业目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