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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板拿“自己的”钱,涉税风险你知道吗?

2019-05-25 11:47:41  

涨知识了!老板拿“自己的”(这里指公司的)钱左口袋进右口袋出的事儿~还扯上涉税风险了......相信这是大多数新手都不知道的事儿。这也是可以理解的,没关系现在反应过来还来得及。看看中公财经小编为你准备的关于老板动用公司的钱的一系列账务处理方式吧!

这里小编先提醒在座的各位一句:公司不是老板的小金库儿,老大“拿”钱也是要走流程的,有借有还。

如果遇到老板真的有需要,必须“拿”这个钱我们怎么处理这笔账呢?

一般来说,这种“拿”钱方式只能是暂时性的借款。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借款账务处理如下:

借:其他应收款 - 老板名

贷:银行存款

以后拿到发票,证明其用途,可以是采购物资或者其他允许列支的费用,可冲抵其他应收款。

借:管理费用 / 营业费用 / 固定资产 / 原材料等

贷:其他应收款

或者老板还款:

借:银行存款 / 现金

这里需要注意的一点:但如果借款时间超过一年,需要对这笔款项缴纳个人所税。依据如下: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关于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长期不还的处理问题: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 财税〔2008〕8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的有关规定,符合以下情形的房屋或其他财产,不论所有权人是否将财产无偿或有偿交付企业使用,其实质均为企业对个人进行了实物性质的分配,应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企业出资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的;

(二)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应强化对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以及独立从事劳务活动的个人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加强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借款的管理,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

今年减税降费政策的同时施行税务严查,我们身为会计一定要提醒老板注意个税风险。关于老板动用公司的钱的一系列账务处理方式相关内容就到这了,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相关内容,可关注“中公财经”会计实务栏目,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来源: 中公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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