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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含)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还视同销售吗?

2019-09-20 11:52:36  

企业在运转经营中,难免会遇到经济难关,因此,企业之间借款也成了常见现象。我们知道企业之间无偿借款,视同销售征税。那么企业集团(含)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还视同销售吗?跟中公小编一起往下找找答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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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含)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还视同销售吗?

一、企业集团(含)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养老机构免征增值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0号)规定: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二、营改增增值税视同销售情形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资金借贷服务增值税应税项目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五)金融服务。

1. 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四、增值税还视同销售吗?

企业集团(含)成员单位之间,无偿资金借贷行为,符合《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单位向其他单位无偿提供贷款服务,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正是因为视同销售需要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9]20号文给予该行为限期内免征增值税的规定,才被纳税人拍手称快,纷纷点赞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

五、免征增值税还要申报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16年修订)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所以,企业集团(含)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仍应先作增值税视同销售,然后做免税申报处理。

 关于税务申报——企业集团(含)内单位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还视同销售吗?相关内容分享就到这了,想要获取更多税务申报相关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 ,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2/18603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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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疯狂税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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