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会计实操
 

税务申报之闲置的土地缴不缴土地使用税?

2019-09-24 10:51:45  

最近进行案件审理时,我连续遇到一个共性问题:企业有部分闲置土地,在计算缴纳土地使用税的时候自动扣减了这部分面积。而检查人员印象中闲置土地确实是免税的,于是也基本上认可了。这样做是否符合规定呢?

税务申报之闲置的土地缴不缴土地使用税?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税法中的闲置土地,准确来讲是尚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对于这部分占地,税收政策的演变是这样的:

第一阶段:审批免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 对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可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第二阶段:取消审批,备案免税

国发[2004]16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附 件1.国务院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85项)中的第203项,取消了审批权。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国税函[2004]9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部分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加强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对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和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凡企业申报暂免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应事先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认定书等相关证明材料,以备税务机关查验。具体报送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确定。

第三阶段:取消免税,恢复征税

财税[2014]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额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过上述政策演变,我们可以清晰看到,闲置土地的政策是经历了一个从免到征的过程。检查人员也需要及时跟进政策。

另外,今天还遇到一个类似的咨询问题。一个企业问,他之前闲置土地忘记备案了,现在补充可否享受免税。我说不可以,即使是在备案免税阶段,也需要事先备案,不能事后备案。毕竟事后税务机关无法查验之前土地是否处于闲置未利用状态啊。

我又追问了一句,你公司具体是什么情况,闲置了一块什么土地?他说他是物业公司,有几个车库前些年处于闲置状态,看能不能补充备案享受免税。

我说:这不需要考虑补充备案材料的问题了,已经修成车库了,根本就不符合闲置土地的概念。

再一次提醒大家:税法的概念不是通俗理解概念,你以为的闲置和税法说的闲置是两回事,一定要根据文件逐字逐句对照,看自己是否符合免税。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税务申报之闲置的土地缴不缴土地使用税?的相关内容分享了。想要获取更多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财经证书培训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为:闲置的土地缴不缴土地使用税?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9/194503.shtml

[免责声明]相关信息来自于中国会计视野,版权归原作者梁晶晶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梁晶晶

上一篇 税务申报之个人转让房屋不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 三方协议如何缴纳印花税?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会计实操交流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与大家共同探讨实操难题,学习路上不孤单

会计实操
课程/班次快速咨询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会计实操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