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会计实操
 

个人所得税之打开“偶然所得”的金钥匙

2019-09-25 09:42:22  

税务申报中,关于个人所得税中“偶然所得”部分,相信还是令很多小伙伴存在纠结的:部分原“其他所得”项目转化为“偶然所得”项目,其原因是什么呢?带着这个疑问,接下来看看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个人所得税之打开“偶然所得”的金钥匙

个人所得税之打开“偶然所得”的金钥匙

咱们再来回忆一下实施条例对“偶然所得”项目的注释:

(九)偶然所得,是指个人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本期,咱们就逐一分析一下,以求找到准确理解“偶然所得”的金钥匙。

1、得奖

【案例】某报刊组织征文活动,设置一、二、三等奖。张三对照征文要求,敏思苦想,披星戴月,闭关一月,字字推敲,几易其稿。功夫不负有心人,张三获得一等奖,奖金3万元!

【分析】张三得奖,偶然吗?太偶然了!谁也没有逼着张三参加,他偶然发现怎么个活动,“临时起意”决定参加,能不能获奖,能获几等奖,天知道!更偶然的是,张三的文采正对评委的胃口,但凡换另一批评委他都不会得一等奖!又或者,张三如果参加另外一个报刊的征文活动,如果也获得一等奖,那里的奖金才1万元呐!获得这3万奖金,太偶然了!

张三得奖,必然吗?肯定有其必然性!张三的文采那可是响当当地,常年在报刊杂志发表大作,笔耕不辍,练得一手好文笔。写作是张三唯一的兴趣爱好,多年来一直保持着写作的热度,没有这种坚持,哪来的一等奖!

咱们先思考这么个问题:张三获得一等奖金为啥是三万元?有朋友马上就反驳了:【疯狂税客】你疯了吧,这问题都问,征文活动方案就是这么设定的!

可是,如果张三把同样的稿件投稿另一家报刊,也有可能获得一等奖,但人家的奖金是10万元!

这是为什么呢?同样的稿件,同样是一等奖,为啥在这家就“值”3万元,而在哪家就“值”10万元?

咱们先按下不表,各位先带着问题往下看。

2、中奖

【案例】李四去餐馆吃饭,消费300元,取得发票一张。次月,从当地税局的公告得知,这张发票中了一等奖——40万元!OMG,这可真是大馅饼!

【分析】李四中奖,偶然吗?太偶然了!这个几率也太小了吧,每天那么多人消费、那么多人开具发票,怎么偏偏就李四一人中这么个大奖呢?!直教人羡慕嫉妒恨。

李四中奖,必然吗?肯定有其必然性!当地有发票抽奖活动,李四有消费索取发票的习惯,只要坚持下去,必定中大奖,虽然这种几率微乎其微。

3、中彩

【案例】王五梦想一夜暴富,坚持购买双色球福利彩票,每期花4块钱投2注。2019年7月2日,是一个普通的日子,王五像往常一样购买了当期的彩票。当晚9点半,一刷手机,中一等奖500万!王五简直不敢相信自己的眼睛,扬天长叹:“这组号码我守了你7年,终于等到你,谢天谢地!”

【分析】王五中彩,偶然吗?太偶然了!生活中的小概率事件,咱们都用“中五百万”来形容,这种偶然性不言而喻。

王五中彩,必然吗?肯定有其必然性!只要他买彩票,就要中彩的可能性,虽然这种可能性微乎其微。

4、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得奖、中奖、中彩,貌似没有太多的人有疑问,但“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

”争论的就比较多了,特别是财税74后公告发布以后。

从行文的一般规则看,“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应是与“得奖、中奖、中彩”具有类似情形的所得。

经过前述分析,通观“得奖、中奖、中彩”,咱们不难看出其共性的东西:

(1)所得的偶发性

偶然所得,应是偶然发生的事件,就像天上掉馅饼、火星撞地球一样,不可能是纳税人的主业,不可能是纳税人赖以生存的来源。

(2)所得的非市场性

偶然所得,对其金额的定位,不存在一个公允的市场,也没有规律可循,社会不可能给予一个中肯的评价。

(3)所得的非对称性

【疯狂税客】认为,这是最关键的一点。下面,正式引出打开“偶然所得”的金钥匙——非对称性

朋友们有没发现,“得奖、中奖、中彩”,并不“必然”要求有与之相对称的“对价”。有朋友说了,买双色球中奖,不是还要有2块钱的成本吗?这不能同日而语!中最少的5元,也是2块钱的成本啊,2元和500万比起来,那就是九牛一毛,小巫见大巫,可以忽略不计。

投2元中500万元,这奖金就跟白捡的一样!

非对称性的另一表现就是,成本不可量化。拿征文中奖来说,主要的投入是智力劳动,无法进行量化衡量。

有朋友可能就说了,“稿酬所得”也是智力劳动啊,费用怎么就可以量化,怎么就可以扣除费用?其实,这个费用也不可量化,立法者是在尊重客观事实,有兼顾公平效率原则的基础上,采取定额、定率扣除的形式,核定的这么个扣除“费用”。

——总结

“得奖、中奖、中彩”,均属于偶发事件,所得并无市场公允价,对价无法量化或根本就无对价,“其他偶然性质的所得”也一样有类似的性质。

认识“偶然所得”,这里面有把金钥匙:偶然性质的所得,无“必然”的对价。

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取得的所得,难以界定应纳税所得项目的,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可以预见的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对于个人取得的新型所得形式,国家税务总局很可能会根据法律授权,明确新型所得的征税项目,“偶然所得”项目,还将会进一步扩围。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税务申报——个人所得税之打开“偶然所得”的金钥匙相关内容分享了,想要获取更多税务申报相关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 ,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为:自然人税收—个人所得税(102)打开“偶然所得”的金钥匙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7/191475.shtml

[免责声明]相关信息来自于中国会计视野,版权归原作者疯狂税客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疯狂税客

上一篇 这些无偿赠与房屋的情况,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下一篇 三方协议如何缴纳印花税?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会计实操交流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与大家共同探讨实操难题,学习路上不孤单

会计实操
课程/班次快速咨询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会计实操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