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征期开始,就有众多小伙伴儿问这么个问题:申报3月所属期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为什么有部分员工的个人所得税累计应扣缴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累计应补(退)税额?
个人所得税累计应补(退)税额≠累计应扣缴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
你有这样的疑问吗?
如果有,【疯狂税客】定会仰天长叹:你怎么才有?!
一、谁说“累计应补(退)税额≠累计应扣缴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
累计预扣法,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预扣预缴税款时,以纳税人在本单位截至当前月份工资、薪金所得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和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见附件),计算累计应预扣预缴税额,再减除累计减免税额和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其余额为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
转化成公式表示如下:
累计应补(退)税额=累计应扣缴税额-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
很显然,当累计减免税额为零时,则:
累计应补(退)税额≠累计应扣缴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
没毛病啊!当扣缴单位在3月实际发放工资,计算员工当期应预扣的个税时,相关数据应严格上述公式计算。
二、谁说“累计应补(退)税额≠累计应扣缴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
2019年新税制后,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属于综合所得之一,而综合所得时按年计税,分月(次)预缴。
【案例】甲公司3月10日发放2月工资,经计算,A员工(2018年入职)“累计应扣缴税额”=500元,1月已预扣300元,2月已预扣300元。
【分析】按照《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甲公司在发放A员工工资时:累计应补(退)税额=累计应扣缴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也即是:
(3月)累计应补(退)税额=(1-3月)累计应扣缴税额-(1-2月)累计已预缴税额
(3月)累计应补(退)税额=500-(300+300)
=-100
-100元啥意思?预缴多了呗。前文已述,综合所得按年计税,预缴阶段尚不能盖棺定论,多预缴并不意味着肯定多缴税。因此《办法》有做如下规定:
【累计应补(退)税额】余额为负值时,暂不退税。纳税年度终了后余额仍为负值时,由纳税人通过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税款多退少补。
我们来看扣缴申报的设计:
【填表说明】(部分)
图片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疯狂税客
(6)第39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39列=第36列-第37列-第38列。
第39列=第36列-第37列-第38列对应起来就是:
累计应补(退)税额=累计应扣缴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
可以看出,扣缴申报表的设计和《办法》的规定一致。也就时说“累计应补(退)税额”可以为负值。
可是,我们看下扣缴客户端的设置。
图片来源:中国会计视野 疯狂税客
这里就出现了累计应补(退)税额≠累计应扣缴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的情形。
我们看下第一条记录的具体数据:
累计应补(退)税额=0
累计应扣缴税额-累计已预缴税额=31.85-90.15=-58.3
照此,扣缴客户端的规则是:累计应补(退)税额小于零时,显示为0,且不得修改。当这就是小伙伴反映的原因所在!
但是,这与《办法》和申报表的报表说明是不相符的。
三、疯狂建议
其实,企业所得税有这样的规定,但企业所得税的预缴申报表有这样表述:
预缴方式选择“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及“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根据本表相关行次计算填报。第15行=第11-12-13-14行,当第11-12-13-14行<0时,本行填0。
【疯狂税客】认为,扣缴客户端的设计是科学的。
建议,应修改《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填表说明:“(6)第39列“应补/退税额”:根据相关列次计算填报。第39列=第36列-第37列-第38列,当第36列-第37列-第38列<0时,本列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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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04/18854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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