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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为个人所得税汇算提一点建议

2019-12-16 11:21:23  

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涉及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和《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事项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这两个文件一经发布,如星火燎原,我的朋友圈里顿时呈刷屏态势,毫无疑问属于近日最热新闻。朋友圈虽然热火朝天,但如果你上微博看看,这件事情根本不会上微博热搜。

经常是这样,在一个圈子里燃爆的事情,而对于圈外的人来说风平浪静,毫无感觉。

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毕竟不是一个仅在圈内自嗨就可以完成的事情,它要涉及圈外预计八千万对财税一无所知的人。他们是纳税人,他们应该自行汇算,但他们对此事一无所知。这就是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难点所在。怎么办?

在《征求意见稿》中,为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提供了三条路径。

一是自行办理年度汇算。如果纳税人都具备能自行办理的能力,那真是皆大欢喜,说实话,不从事个人所得税工作的税务干部,都很难独立做到这一点。能自行解决汇算问题的人,在全部应汇算的人员中,我估计最多也就5%。

二是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代为办理。简单一句话,就是花钱请人代办。这其实应该是主流方式,社会化大分工,各有所长,自己不懂的事情花钱请人代办即可。不过,对于多数连个人所得税,现在需要自行申报都不明白的圈外人来说,怎么可能有意识和意愿花钱去请人做这件事?这条路径看起来很美,但真正走的人估计不多。对于中介服务公司来说,与一个一个自然人谈业务,签合同,也许收取的代办费远远覆盖不了耗费的人工成本。有自觉的意识去找人代办汇算清缴的纳税人,我预计比例比第一种途径还低。

三是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其实这是征求意见稿中的第二种途径,我之所以放在最后说,是想重点阐述一下。

这一条,最令人诟病的就是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大家都知道,在法律条文中,“应当”就是“必须”,如果不做,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个人汇算工作量不算太大,但如果面对的是有成千上万员工的公司来说,全部汇算一遍的工作量将大到无法想像。法律中简单的“应当”两个字就把这个如泰山压顶般的困难转嫁到扣缴义务人身上。所以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应当”两个字激起无数财税人员的反对。原先,帮是人情,不帮是本分。现在,帮成了法定义务,不帮就是违法行为。这样巨大的反差让财务人员如何能承受?

但现实情况是,扣缴义务人手中有比较完整的纳税人基本情况资料,而且只需要简单培训就能胜任,比有人提议的,培训大学生志愿者的成本要低很多,准确率也会高很多。另外,自然人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有一种天然的信赖和依靠,通过扣缴义务人来汇算全社会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绝对是这三种方式中,大家最愿意选择的方式,而且总体来看,也会是社会成本最低的一种方式。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通过扣缴义务人来主导汇算工作是最优选择;从微观的角度来看,具体经办的财务人员会不满,凭什么为了全社会,就要压榨我们这些最基层最辛苦的人,懂得多是错吗?就应该额外承受这些不该承受的工作量吗?

这个宏观和微观的矛盾该如何解决?

我个人的建议是,既然宏观考虑,扣缴义务人汇算是最佳选择,可以规定“应当”。但同时也“应当”规定具体承办人员应得的报酬,在文件中就保障额外付出辛苦的财税人员的正当权益。

另外,如果本单位财务人员确实因能力或工作量太大而无力承担该项工作,那么扣缴单位应当统一委托中介机构来负责此事。我相信,这种批发性质的业务,中介机构一定会更乐意承担。

在法律强制的情况下加入市场经济的考量,也许能解决这一看似不可调和的矛盾。

附:有关第六条办理方式的建议稿(红字部分为新增建议)

【建议稿】

六、办理方式

纳税人可自主选择下列办理方式:

(一)自行办理年度汇算;

(二)通过取得工资薪金或连续性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扣缴义务人代为办理。纳税人向扣缴义务人提出代办要求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办理。扣缴义务人应支付具体经办人员专项工作报酬,专项工作报酬=汇算人数*经办人员日工资。

扣缴义务人无力承担汇算工作,应统一委托税务中介机构代办本单位的汇算工作。

上述费用,扣缴义务人可自行承担,也可在发放纳税人下月工资中平均扣除。

由扣缴义务人代办年度汇算的,纳税人应及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本人除本单位以外的2019年度综合所得收入、扣除、享受税收优惠等信息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委托涉税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单位及个人(以下称受托人)代为办理,受托人需与纳税人签订授权书并妥善留存。

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为个人所得税汇算提一点建议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纳税申报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2/1975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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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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