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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经济形态税务问题——比特币挖矿公司税收

2020-02-12 17:04:40  

虽然说会计行业非常吃香,但是每年还是有一大批财会专业的毕业生“持证难求好工作”。追其原因,大多是实操技能不扎实,与其岗位要求不匹配。可见会计人掌握实操技能是十分有必要的。

针对这一现象,下面会计实操小编将跟大家分享一下:新经济形态税务问题——比特币挖矿公司税收

可能我们绝大多数人到现在为止都没搞清比特币到底是个什么东东,但比特币的大名一定如雷贯耳,多少人因比特币一夜暴富或者倾家荡产,不管我们看的懂或是看不懂,比特币就在那儿,是个一千三百多亿美元(2019年11月22日)总市值的庞然大物,关于比特币的税收问题,世界各国基本都处于空白或者萌芽的阶段,只有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少数国家开始对比特币下手征税,比特币的税收问题在国内目前尚属法律空白,但挖币或者交易业务已经是方兴未艾,这是税务机关一个不得不面对的现实问题。本文作者将初步探讨一下比特币挖矿公司的税收问题。

一、挖币业务概览

作者的朋友的朋友在大陆西部和人合伙开了一家挖币公司,之所以选择西部,是因为西部电价低廉,气温较低,可以节约挖币成本,而电力是挖币的主要耗费之一。该挖币公司购入了若干台比特币挖矿机(比特币挖矿机就是用于赚取比特币的计算机,这类计算机一般有专业的挖矿芯片,多采用安装大量显卡的方式工作,耗电量较大,计算机下载挖矿软件然后运行特定算法,与远方服务器通讯后可得到相应比特币,是获取比特币的方式之一)通电后开始挖比特币,期间将消耗大量电力及更换挖矿机及其零部件,获取的比特币用于持有或者变现。

二、比特币的法律地位

比特币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地位各不相同,大致分为以下几类:

一、合法,如美国;

二、中性(虽尚未公开合法化比特币地位,但也没有主要的使用限制),如印度;

三、受限制(当地政府尝试通过红线政策或监管来规范数字货币的使用),如沙特阿拉伯;

四、非法,如俄罗斯;

五、尚未置评,如朝鲜。

我国政府对于比特币态度主要见于《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及《中国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商总局 银监会 证监会 保监会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核心思想是不承认比特币属于合法货币,认为比特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并禁止比特币的交易,总体态度还是倾向于非法及限制。

三、挖币公司的主要税务问题

由于我国政府对于比特币总体态度还是倾向于非法及限制,这就导致挖币公司的经营将会存在诸多行政风险(包括但不限于税务风险,如是否涉嫌非法经营),单就税务来说,挖币公司最核心的税务问题是国家未赋予比特币合法地位的前提下,税务机关可否对“非法”的比特币及其交易征税,如果征税是否相当于承认了其合法性?根据是否征税分为两个模拟情形:

1、对比特币及其交易不征税

如果对比特币及其交易不征税,即挖币公司在挖取比特币及交易环节的所得都不纳入征税范围,挖币公司面临的主要税务问题是挖币的各项支出(如电力、挖矿机折旧及更新、人员费用等)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弥补,相应的进项税额可否申报抵扣?从匹配的角度来说,既然收入端不确认为应税收入(所得),与此相关的支出自然也不得税前扣除/抵扣进项,这样将有大量成本、费用、进项税额等从税收链条中游离出去。

2、对比特币及其交易征税

如果对比特币及其交易征税,自然挖币公司的各项挖币支出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税前列支及抵扣进项,但要解决两个个主要问题:比特币定性及收入(所得)来源、确认时点及所得计算方法问题。

(1)比特币定性问题

只有先对比特币的性质予以界定,才可以将与其相关的收入(所得)归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等税种的相应税目,匹配以相应的税率及计税方法。国际上对比特币征税的国家的主要做法是将比特币定性为一项资产,投资者可能需要缴纳资本利得税(大致相当于所得税)及流转税(大致相当于增值税或消费税)。

(2)收入(所得)来源、确认时点及所得计算方法问题

比特币作为一种虚拟货币,并没有实物形态,其获取、交易转让等都是在虚拟的网络世界里完成,如何界定收入(所得)来源问题,将涉及到各不同征税主体的征税权,对于纳税人而言可能会有避税空间(如根据交易双方的税务机关的规则,各自税务机关都没有征税权,形成税收真空状态,这在国际税收中并不鲜见)。鉴于网络本身的虚拟性,将纳税人主机的物理位置作为纳税主体的物理位置的替代,交易平台主机的物理位置作为交易行为发生地的替代是较为合理的方法。

比特币存在较为完善的交易体系,其报价变动频繁,定价较为公允,对于挖币公司而言需明确之处:挖取比特币的时点是否需要完税?持有比特币的期间比特币价格的波动是否要反应到税收所得中去?比特币交易中如何确认比特币的成本?等等。挖币公司取得比特币时,比特币虽然具有价格,但考虑到挖币公司尚未变现,且前期投入大量支出,不具有纳税必要资金,故不建议在挖取比特币的时点就纳税,而应递延到交易变现的时点予以收入(所得)的确认,与此对应,交易变现之前,比特币的成本也不得扣除。比特币由于交易频繁,价格波动较大,持有比特币的期间比特币价格的波动如反应到应税所得中去,将导致应税所得频繁变动,给纳税人及税务机关带来极大的不便及负担,故不建议持有期间将价格变动反映到应税所得或亏损中去。比特币的获取成本,对于外购的可以按照外购对价及相关税费及其他支出确认,对于自行挖取的可以按照加权平均、先进先出等会计方法予以确认。

比特币及其法律定位将是个曲折的发展过程,其中的变数不可预料,税务的问题也将是个重大不确定性问题。

注:本文涉及的比特币相关内容(税收探究除外)皆引用自互联网,作者无法保证其准确性及及时性。

以上就是中公财经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新经济形态税务问题——比特币挖矿公司税收的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相关内容,可关注中公财经证书培训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为:新经济形态税务问题(二)——比特币挖矿公司税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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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税语说 孙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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