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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虚开和真实交易:不要想当然地对定性问题作出陈述或回答

2020-04-10 17:09:22  

很多纳税人在自己不知道清楚真实交易和虚开的定义的情况下,就草率甚至想当然的对真实交易和虚开作出陈述(这种陈述实际上已经属于定性范围)并予以签名,这样的后果可能是无辜躺枪;最起码,你应当先知道什么是真实交易,判断标准是什么,如果自己不知道而办案人员非要让自己回答,可以直接告诉办案人员,让自己根据什么标准来回答是否存在真实交易以及真实交易在谁与谁之间。

​关于虚开和真实交易:不要想当然地对定性问题作出陈述或回答,否则死得很快

一、已经确认没有违法行为的案子,当事人依旧认为那是虚开

我们称这个案例为案例一:

A意欲让C提供某服务,这样的话,发票开具在AC之间,不能抵扣;于是,A与B签订合同,当然,实际上执行具体合同约定的服务义务的人依旧是C,但是发票开具在AB之间,能够抵扣。

我一个客户看到这个案例的时候,怎么都不相信真实交易就在AB之间,因为他认为具体执行该服务的人是C,所以真实交易应当在AC之间,并因此认为AB之间没有真实交易,AB之间的发票为虚开的发票。我告诉他虚开的认定已经被非常权威的机构撤销而且最终确认没有违法行为后,他的第一反应居然不是问为什么不是虚开,而是问我动用了什么关系(但是我确实没有什么关系可以动用)。

很显然的是,这类当事人,一旦到了公安机关,非常容易是这样的供述:AB之间没有真实交易,仅仅是为了虚开发票,合同都是伪造的(仅仅是为了能在AB之间开发票),资金都是为了走账,真实交易在AC之间。一旦出现这样扯淡的供述,通常看守所和监狱在所难免。

二、错误判断真实交易方向容易让自己无辜地进入看守所和监狱

我们再来看一个拟制案例: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由李四向B公司提供1000吨某货物,价税合计22600万元。合同签订后,B公司即向A公司支付了22600万元的货款,李四向B公司提供了符合A公司、B公司合同约定的1000吨该货物,A公司为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很快就履行结束,A公司为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没有申报税款即予以走逃。

该案例中,A公司的主管税务机关极易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因为:销售方的经济利益实际享有者为李四而并非A公司,A公司并未取得合同标的(即该1000吨货物)的所有权。

而这种情况下,B公司也极其容易中枪,因为:B公司也可能错认为真实交易在李四与B公司之间,而并非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

如果需要录制口供,口供很可能是: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合同都是伪造的,资金往来都是为了走账,都是为了掩饰A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事实。可是,A、B公司忽略了一个重要的事实,合同相对性是约束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一旦该买卖合同发生违约纠纷,原被告应当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

实务中,经常错把经济利益的实际享有者当做真实交易的相对方,这种做法严重危害市场秩序,冲击交易安全,甚至可能危害国家税款。

三、错误判断真实交易方向让自己补缴不应当补缴的税款

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提供1000吨某货物,价税合计22600万元。合同签订后,B公司即向A公司支付了22600万元的货款,李四代A公司向B公司提供了符合A公司、B公司合同约定的1000吨该货物,A公司为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很快就履行结束,A公司为B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没有申报税款即予以走逃。

后经查证,原来李四与A公司有代开发票的约定,但是A公司与李四均不让B公司知道这个情况。后来案发,A公司与李四均供述A公司与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并认为真实交易在李四与B公司之间(只是B公司不知道真实交易在B公司与李四之间)。

B公司很庆幸自己被司法机关认定为虚开,觉得认定A公司为自己虚开是A公司与李四活该,并坚持认为自己并不知道真实交易实际在李四与自己之间。当然,B公司补缴税款在所难免,因为最起码也会被认定为善意取得虚开的发票。

实际上,无论是A公司、B公司、李四还是司法机关、税务机关,可能都非常容易忽略一个事实,即合同相对性是约束在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A公司基于该合同相对性代收了该2260万元的增值税税款,一旦认定A、B公司之间没有真实交易,即意味着A公司没有义务上缴该代收的2260万元税款,尤其是在A公司本身就有进项虚开的情况下,当然,该税款损失最终从B公司找回。

增值税税款的保障基础在于,合同中的销售方基于民商合同的产品交易服务,有义务代收增值税税款,并因此有义务将代收的增值税税款上缴给国家(代收的税款叫做销项税额),和标的物由谁来具体交付无关。一旦错定虚开,就相当于宣告销售方不必将其代收的增值税税款不必上缴。

只要有一方选择日常同样的便捷模式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性约束在谁与谁之间,真实交易就在谁与谁之间;在纳税人选择迂回、复杂的法律形式来完成一个产品的交易的情况下,形式上的合同相对性指向即为真实交易指向(比如,A本欲销售给C,可实际选择了迂回的法律形式,A销售给B,B再销售给C,这种情况下真实交易应当是AB之间和BC之间,这个可以参考总局的相关规定)。

真实交易的判定方向问题,本质是一个概念的定义问题,如果不清楚真实交易的标准(即真实交易的准确定义),在回答真实交易的问题之前,一定要先问询问或讯问人员,根据什么标准来判断真实交易方向并陈述自己对真实交易的判断标准,并记录在笔录上。如果对方无法回答或不愿意回答而自己又不愿意回答,可只回答法律形式与合同相对性指向、产品流转方向、资金走向等客观无争议的东西即可,对于定性的东西可不予回答。

古人云,话可以乱吃饭不可以乱说,乱说话给你带来的后果可能远远比乱吃饭的后果严重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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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篇】盘点企业涉嫌虚开那些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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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2004/20170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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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赵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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