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因故意销毁会计凭证被已追究刑事责任的会计人员还能从事会计工作吗?
答:不能。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再从事会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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