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行为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清楚吗?下面会计考试网小编带大家来认识一下两种大家特别容易混淆的开票手段,挂靠开票和虚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第39号公告: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2、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3、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诉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39号公告做了解读---“先卖后买”及“挂靠”等不必然构成虚开发票
39号公告列举了三种情形,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的,则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先卖后买”不构成虚开
39号公告解读原文:纳税人对外开具的销售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应当拥有货物的所有权,包括以直接购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也包括以“先卖后买”方式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所谓“先卖后买”,是指纳税人将货物销售给下家在前,从上家购货在后。
2、“挂靠”行为不必然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39号公告解读原文: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式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规定之列。
综上:挂靠开票≠虚开发票。虚开发票认定的核心是是否存在发票流和业务流不一致,若一项销售业务的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挂靠经营和“先卖后买”都不会被认定为虚开发票;反之如果不一致,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均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提醒:若存在挂靠经营的企业或个人,应注意合同的签订、发票的开具、相关商业单据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