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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虚开案件原则上不要和税务机关对抗

2019-11-04 14:39:16  

很多纳税人在遇到涉嫌虚开案件被税务机关检查的时候,总会想方设法的说服税务机关认定自己不是虚开。这个看起来符合常理,而实际上,复杂情况下,符合常理的或者大多人认为正确的,反而往往是错误的,甚至是极其危险的。

涉嫌虚开案件原则上不要和税务机关对抗

有两个案子我记忆特别深,正值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阶段,我问当事人:有《税务处理决定书》吗?当事人回答说,刚刚出具了。听后我就放心了,当然,那两个案子处理结果基本上没有多少悬念(尽管过程曲折)。

那么?为什么我们说“涉嫌虚开案件原则上不要和税务机关对抗”呢?这主要是考虑到刑事诉讼中尚未引入直接言辞原则。

除非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不是虚开(实际上这个非常难),并且税务机关非常有担当(敢于出具没有违法行为的结论,这个我觉得通常不太现实),那么此时努力向税务机关证明自己不是虚开带来的后果可能是灾难性的。

这种情况下,正确的做法应当是“放弃抵抗”(但别胡乱说话,签笔录时候一定要认真看),让税务机关出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尤其是企业财力充足的情况下。

因为,当税务机关担心自己的证据不足而难以定性,但是又难以排除虚开的时候,通常的做法是直接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在刑事诉讼中,由于直接言辞原则没有真正确立,笔录这种东西在认定案件事实中占有绝对重要的地位。在对真实交易和虚开本身的概念不明确的情况下,很可能将真实交易陈述为非真实交易,尤其是在存在诱供的情况下(其实很多情况下不诱供也极可能将真实交易陈述为非真实交易),将非虚开陈述为虚开。需要注意的时候,真正存在诱供的情况下,你可能很难拿到同步录音录像。

在当事人、公检法对真实交易的定义本身缺乏明确认识的情况下,极易导致司法机关直接或主要根据笔录来判定是否构成虚开。

需要说明的是,笔者并不反对知密讯问中庭前笔录的重要性,但是前提是未被指供、诱供、骗供和刑讯逼供,但是对于概念缺乏定义的陈述,笔录的真实性即使没有指供、诱供、骗供和刑讯逼供,也极易出现虚假供述。比如,对什么是真实交易不清楚的情况,极易对尚未履行或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或者人为安排的交易,当做没有真实交易来进行陈述。或者事后经过思想工作才认为没有真实交易,而实际开票当时认为真实交易存在,但是将思想工作之后的认识带入到案发当时。

好了,笔者再次强调一点:涉嫌虚开案件不要和税务机关对抗,只需要如实陈述合同方向和合同履行情况,对于是否是真实交易、是否是虚开不要做出回答。倘若真被要求回答是否系真实交易,可以要求对方给出真实交易的清晰定义并记录在笔录上,而后回答的时候,一定要说明并要求记录在笔录上一句话“根据你给出的真实交易定义"。如果在开票当时自认为是真实交易,应当回答开票当时认为系真实交易,并说明开票当时自认为是真实交易的理由。本段黑体部分也适用用刑事案件的讯问。

本文最后再次强调:涉嫌虚开案件不要和税务机关对抗,因为税务机关真的很专业,因为直接言辞原则,但是收到两书后必须立即联系到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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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1/19578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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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赵清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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