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作为一大流转税,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所以也是会计实务工作中的高频点。提到增值税,可能经常会提及增值税与“三流”的关系问题。所谓“三流”指的是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一般财务会计要求三流一致,如果三流不一致,可能就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那就要受到一定的处罚。但是,是不是只要三流不一致就是虚开发票呢?其实不然,下面我们来具体分析一下具体情况。
增值税“三流”关系:
首先,三流一致的基本假设要求是:在真实发生的交易事项中有买卖双方,卖方向买方销售货物,即货物流;卖方向买方支付资金,即资金流;同时卖方向买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买方凭票抵扣,即发票流。如若整个过程中三者存在不一致,那么就会涉及虚开发票,就会有可能被给予处罚,比如补缴税款、滞纳金,严重的话还有可能会被处以其他行政或刑事处罚。但是实际生活中总会存在一些特殊事项或客观原因会使得三流不一致,而并不是由于虚开发票所致。所以我们还要学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具体分析。比如,当出现先卖后买的情况的时候,即假设B出售货物给C公司,收取款项并开具发票,符合资金流与发票流相一致。但是发货时,可能B公司先让厂家发货,然后再向厂家支付货款,这样的话货物流就会出现不一致。但是针对这一经济事项,纳税人收取了款项同时开具了发票,如果发票内容符合实际情况,那么就并不属于虚开发票。
综上而言,是否虚开发票,不仅仅要关注三流是否一致这一表象,更要强调实质重于形式,要学会去分析事情的实质,从更加深刻的层次去挖掘问题,发现问题,从而解决问题。这才是真正地贯彻落实我们的会计信息的质量要求,做到实质重于形式,从而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内容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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