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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会计实务之涉税案例分析(九)

2019-12-24 10:01:53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涉税案例分析

随着会计理论学习的深入,很多同学已经掌握了税务相关的基础知识,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还是欠缺很多的实务经验,下面会计实操小编就举一些实际的涉税案例,跟大家分析一下其中的税务处理。

会计实务之涉税案例分析(九)

赠送行为涉税案例分析:结合案例一、二

案例一:

富二代小王与美女小张谈恋爱,恋爱期间,小王赠送给小张一辆法拉利跑车。

小王是否交增值税?小张是否交个人所得税?

答案:小王不需要交增值税,小张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解析: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富二代小王既不是单位(注: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也不是个体工商户,因此,小王的赠送行为不需要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四、劳务报酬所得;

五、稿酬所得;

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八、财产租赁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十、偶然所得;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另外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受赠取得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个人受赠取得除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时,暂不征收受赠人的个人所得税,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美女小张得到的法拉利跑车属于受赠所得,不属于税法规定的应收税所得项目,因此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案例二:

富二代小王与小张谈恋爱,恋爱期间,小王把自己名下的一套小户型商品房赠送给小张。

小王是否交增值税?小张是否交个人所得税?

答案:小王需要交增值税,小张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解析: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富二代小王把自己名下的一套小户型商品房赠送给小张就属于视同销售不动产,应该按规定交增值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8号),就个人无偿受赠房屋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依据上述规定来看,美女小张得到的小户型商品房属于受赠所得,原则上按照“其他所得”项目交个人所得税。

温馨提示

上述两个案例的涉税分析,仅仅是就税收法规规定层面做出的,具体到实务中,与征管结果可能会存在差异。讨论上述案例的目的是提醒大家在做决策时,要注意相关的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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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篇】会计实务之涉税案例分析

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涉税案例分析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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