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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税和契税的征求意见稿,令财务人关注的变化

2019-12-31 13:55:16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城建税和契税的征求意见稿,令财务人关注的变化

12月28日,中国人大网上,契税法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征求意见稿同时发布了。虽然这两个税种不太引人注目,但我依然迫不及待地看了一遍。看我所关注的条款是否有新的变化。

念念不忘,必有回响。这两个税种确实都有我念念不能忘的地方,而它们确实都有了新变化。

城建税和契税的征求意见稿,令财务人关注的变化

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城市维护建设税,去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发布征求意见稿的时候,我曾经提过一次建议。(我为《城市维护建设税法》提建议)因为当时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的规定是:

第十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城市维护建设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扣缴增值税、消费税的当日。

我提的建议是:希望能明确“缴纳”是应该缴纳,还是实际缴纳。

大家都知道,城市维护建设税很简单,就是根据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来计算缴纳。因为简单,所以没人太多在意,现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有一个非常明显的缺陷,就是没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去年的征求意见稿,有了进步,做出了了明确的规定,但上面的表述依然不够清晰。

例如查补以前年度的增值税,应该缴纳的增值税尚未实际缴纳,是否产生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还是必须等到增值税入库的时点,才会发生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征求意见稿只说了是缴纳,但没有明确应缴还是实缴,很容易引起争议。

看了今年人大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我非常高兴看到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实是明确了。

第七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这样一修改,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最常见的一个纳税争议点终于可以平息了。

契税

契税,在实践中也是一个让人非常无语的税种。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很清楚的。纳税申报期限也有规定,但比较罕见的是纳税期限和税款缴纳期限是不一样的。我们来看一下现行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

第八条: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九条: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纳税人签订了合同10天之内来申报,不用缴税,然后在征收机关核定一个缴纳税款期限里缴税?这样的规定在所有税种中是独一份了!

纸上好写,落地很难。哪个征收机关会出具一个半年或一年内来缴税的事项告知书?没有见过。在没有核定的缴纳税款期限下,稽查局查补的少缴契税,税款滞纳日期从什么时候算呢?这个问题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契税征求意见稿出来之后,我首先关注了有关纳税期限的规定:

第十条 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还好,总算有一个清晰的缴纳期限了,不再是一个莫名其妙的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

这样的规定,相当于是给纳税人减负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三年五年办理不下来的情形比比皆是,今后只要不办理权属登记,就达不到税款缴纳时间,无需缴纳契税。

不过还是希望法条再明细化一下,“手续前“是一个多长的时间范畴,理论上前一天是前,前一个月也是前,前一年也是前。

如果有纳税人缴了契税之后,又因产生纠纷没有办成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而申请退税,在无法判定纳税人何时能办成登记的情况下,已缴的契税肯定是权属登记前缴纳的,符合契税缴纳期限。那么这个税可以退吗?

所以,我觉得这一条可以修改为,纳税人应当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一个月内申报缴纳契税。

法律很骨感,现实很丰满。无论怎样规定,都不可能涵盖所有的情形,也不可能满足所有人的想法。既然现在是征求意见阶段,大家就畅所欲言,各尽所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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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城建税和契税的征求意见稿,令财务人关注的变化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为:城建税和契税的征求意见稿,最令我关注的是变化是……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1912/1982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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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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