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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解读(六)——吃饭、唱歌、洗脚可以抵扣进项啦?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六)款规定“购进的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注: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修改)。《增值税法(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二条修改为“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换言之吃饭、唱歌、洗脚的进项税额不再是一棒子当死,只有立即享受(“直接用于消费“)才不得抵扣进项,那么问题来了,不直接用于消费的吃饭、唱歌、洗脚的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进项的,那么不直接用于消费值得是什么呢?作者立马想到了实务中最常见的一种情形,比如办张吃饭、唱歌、洗脚的卡送给某某某,先撇开办卡的环节能不能取得进项专票的问题,假如取得了进项专票,按道理可以抵扣进项,但是是不是得相应确认个销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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