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会计实操
 

土增清算中层高系数法下的建安成本的分分合合

2020-02-25 10:49:51  

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成本分摊一直是个难题与争议点,分摊方法五花八门,分摊的结果又各不相同,到底哪个方法更合理,往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税企来回扯皮。为了统一口径,税务机关最喜欢的方法就是按建筑面积大平均,但具体到建安成本,建筑面积大平均的方法似乎又存在明显不合理之处,比如同一栋建筑物上半段是住宅,下半段是底商,底商层高通常在4.2-6米之间,而住宅层高一般在3米左右,两者层高差异较大,传统的建筑面积分摊方法没有考虑这种不同层高对建安成本的影响,实质上是有失客观的,而层高系数法恰好可以弥补这种不足,部分省市税务机关也明文赋予了纳税人使用层高系数的权利。

土增清算中层高系数法下的建安成本的分分合合

通过一个例子了解层高系数法:

待分摊建安成本 20,000
住宅建筑面积 40,000
住宅层高 2.5
商业建筑面积 60,000
商业层高 5
  建筑面积法 层高系数法
住宅分摊系数 40% 25%
商业分摊系数 60% 75%
住宅分摊建安成本 8,000 5,000
商业分摊建安成本 12,000 15,000

注:层高系数法

商业层高系数=商业层高/住宅层高=5/2.5=2

住宅分摊系数=住宅建筑面积/(住宅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层高系数)=40,000/(40,000+60,000*2)=25%

商业分摊系数=商业建筑面积*商业层高系数/(住宅建筑面积+商业建筑面积*层高系数)=60,000*2/(40,000+60,000*2)=75%

到上面这一步一般没有争议,但归集到土增清算扣除金额时就会有很大争议,比如贵州省目前仍实行两分法暨普通住宅与其他类型房地产,假设其他类型房地产中有商业和非普通住宅,且两者清算时销售比例不一致,该如何归集建安成本扣除金额,就有两种不同思路了——“分法”与“合法”。“分法”的逻辑:其他类型房地产建安成本扣除金额=(商业建安成本*商业销售比例+非普通住宅建安成本*销售比例),“合法”的逻辑:其他类型房地产建安成本扣除金额=其他类型房地产建安成本*销售比例。举个例子便于理解:

待分摊建安成本 20,000
普宅建筑面积 30,000
普宅层高 2.5
非普宅建筑面积 10,000
非普宅层高 2.5
商业建筑面积 60,000
商业层高 5
  建筑面积法 层高系数法
普宅分摊系数 30% 18.75%
非普宅分摊系数 10% 6.25%
商业分摊系数 60% 75% 
普宅分摊建安成本 6,000 3,750
非普宅分摊建安成本 2,000 1,250
商业分摊建安成本 12,000 15,000
 
 
“分法” 
“合法”
非普宅销售比例 80%  
商业销售比例 60%  
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比例   62.86%
其他类型房地产可扣除建安成本 10,000 10,214.75

注:1、“分法” 其他类型房地产可扣除建安成本=非普宅分摊建安成本*非普宅销售比例+商业分摊建安成本*商业销售比例=1,250*80%+15,000*60%=10,000

2、“合法”  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比例=(10,000*80%+60,000*60%)/(10,000+60,000)=62.86%

其他类型房地产可扣除建安成本=其他类型房地产分摊建安成本*其他类型房地产销售比例=(1,250+15,000)*62.86%=10,214.75

从上例计算分析可见两种逻辑算出的扣除金额有差异。那么哪种逻辑是“正确”的呢?作者认为无论何种分摊方法,土增税的成本在各个业态、分类之间的归集其实都是个近似的过程,并不存在绝对正确的方法,所以你会发现财政部或者总局的文件里几乎没有强制性的分摊规定,表述最多的字眼是“合理”,至于地方上的税务机关制定的某些强制性分摊方法(如建安一律按建面法,暂不讨论这些规定是否有上位法依据是否与上位法冲突)也并非主要从正确与否或者合理性的出发点来考虑,更多地是为了统一口径。回到本例中,“分法”和“合法”到底哪个更合理呢?其实并不不容易下结论,如果认为销售比例应和清算分类(三分、两分等)相匹配,或者认为土增清算中扣除金额应汇总到清算分类的维度,那么“合法”更合理;如果为了和层高系数法保持逻辑一致(好不容易把成本分开了为啥又混到了一起),那么“分法”更合理。除了层高系数法,专属成本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作者倾向于“合法”,“分法”似乎看起来更精确,但土增清算成本归集分摊本来就是一个精确度与效率妥协的结果,没必要弄得那么细致了吧,归集到三分、两分足矣。当然如果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这个政策空间纳税人倒是可以充分利用一下。

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土增清算中层高系数法下的建安成本的分分合合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免责声明]相关信息来自于税语说,版权归原作者孙玮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来源: 税语说 孙玮

上一篇 增值税发票开具之“薛定谔的猫”
下一篇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会计实操交流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与大家共同探讨实操难题,学习路上不孤单

会计实操
课程/班次快速咨询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会计实操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