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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取得的工资,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个人所得税吗?

2020-02-26 09:58:12  

前两天,一个网友提了这么一个问题:一个合伙企业的投资人,每个月从合伙企业中领取了1万元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扣缴了个税,现在这个合伙企业做汇算清缴,有规定说投资人工资薪金不能扣除,这规定感觉不合理啊?

我觉得这个问题有一定的代表性,今天我们就一起探讨一下:投资人的工资薪金,能不能按工资薪金代扣个人所得税?

合伙人取得的工资,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个人所得税吗?

可能有的人会觉得奇怪,工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难道不是天经地义的吗?

当然不是,因为这既不是员工的工资,也不是高管的工资,而是合伙人取得的工资。对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他们的工资就是这么特殊,就像一首歌里唱的,我就是我,是不一样的烟火。

这些虽然名义上也叫工资,但并不能按照工资薪金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法规》(财税[2000]91号)的通知: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者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投资者)。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作者备注:2019年后该税目名称改为“经营所得”),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这里可以看到,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合伙企业层面并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而是要穿透到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人,按照经营所得来缴税。

作为合伙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各项收入,除了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单独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税外,其他的各项收入在扣除相应的成本费用损失后,全部需要按经营所得来缴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政策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与合伙企业相关的所得,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只会涉及两个税目,一个是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个是经营所得。所以,不存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来缴纳人个人所得税的情形。他们取得的所谓的“工资薪金”,其实是经营所得的一部分,应该并入到经营所得中,一并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当然,在计算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时,该扣除的费用也是允许扣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这里需要注意,必须是没有综合所得,才能在经营所得中减除费用6万以及各类扣除。如果有综合所得,应该先在综合所得中减除。

说句题外话,这里我感觉存在一个问题,如果这个合伙人除了投资合伙企业,另外取得了一些综合所得,比如1万元稿酬。按照税法规定,应该在综合所得中扣减6万元费用及各项扣除,但只有1万可以扣啊,剩下没扣的,能不能结转到经营所得中扣除呢?税法没有结转扣除的规定,也没有可以选择扣除的规定。这种情形下纳税人就吃亏了,希望今后会有文件来解决这个问题。

回到现在讨论的问题,投资人工资该如何缴个人所得税呢?

举例说明一下,比如张三、李四两个自然人成立了一个甲合伙企业,各占50%的份额,甲合伙企业每月给张三、李四两个合伙人各发1万元工资,2019年,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为40万元。

2020年1-3月,投资人汇算的时候,张三、李四两人的经营所得按比例分配为每人20万元,加上平时发的工资12万元,每人的经营所得是32万,减去费用6万元,假设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共计4万元。

按照经营所得5%~35%的税目税率,20%的税率,减去速算扣除数10500元。就计算出了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200000+120000-60000-40000)×20%-10500=33500元。

通过这个例子,我们就可以清楚地看到,合伙人取得的工资是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不要再误以为要按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了。

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合伙人取得的工资,应该按“工资薪金所得”缴个人所得税吗?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2002/20019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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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梁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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