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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9)21号解读

2020-02-28 10:35:13  

2019年2月2日,为鼓励退役士兵创业就业,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部联合发布关于《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即财税(2019年)21号文件,以下简称《通知》,下面对该文件内容进行解读。

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财税(2019)21号解读

政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2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年的,应当按月换算其减免税限额。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解读: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进行纳税申报时,注明其退役军人身份,出示《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证》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义务兵退出现役证》《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士官退出现役证》并留存备查。

二、从事个体经营的必须是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从事个体经营的,才能享受限额优惠,并且业务范围不作限制。若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不得享受限额优惠。

三、登记当月起36个月3年以登记证件上标明的登记月份为准,一个优惠主体只能享受3年(36个月)。如果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已享受满3年,注销原登记后,再新办个体工商户的不得再享受限额优惠。如果只享受2年而注销原登记,新办的可再享受1年的限额优惠。

四、扣减限额:每户每年扣减12000元,省级政府20%上浮权限(即14400元)。优开始和结束的年度,如果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应享受月份折算优惠限额。例如: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甲从事个体经营的,2019年10月18日办理了个体工商户登记,假设该省年度减免限额标准12000元。则:实际经营月份3个月(10月至12月),2019年减免税限额=12000÷12×3=3000(元)。在后续的经营年度还有33个月可计算限额优惠。

五、扣减税种: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是在实际缴纳时进行扣减依次扣减,不是按全年实际应缴纳的总额依次扣减,只要实现以上应纳税费时,就依次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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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公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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