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会计实操
 

[众说纷纭]企业购买拍卖资产承担税费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2020-03-11 15:20:26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企业购买拍卖资产承担税费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企业购买拍卖资产承担税费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

【问题背景】

很多法院的法拍资产、抵债资产经常会约定,拍卖资产过户环节,应由原产权所有人承担的相关税费,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即使承担了这部分税费,税务局完税凭证仍然是按税法规定开具的抬头是纳税人(即原产权人)。那对于这部分买受人实际承担的原因由产权所有人缴纳的税费,能否在买受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呢?现实中一般有三种口径。

口径一:不得扣除

买受人承担的这部分税费,由于完税凭证抬头是产权所有人,买受人应该作为营业外支出,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口径二:允许在资产折旧环节摊销扣除

买受人承担的这部分税费,按照会计规定可以作为买入资产的成本,在税收上在资产折旧环节摊销扣除。

口径三:允许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买受人承担的这部分税费,应作为对原产权人的应收款,而该款项无法收回可以作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

对于以上处理方式,部分税务机关给出了不同的答复口径,如近日天津税务局在线答疑中对这个问题采取的是第二个答复口径,而原宁波国税在201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答复中,采取了第三个答复口径。

【天津税务局口径】:

原文链接:http://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500/050002/20200306168265007.shtml

[主持人] 有网友提问,我公司通过拍卖方式购得了一项资产,并且按照拍卖公告的约定承担了相关的税费,请问这些税费支出可以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么?[2020-03-06 09:53:51]

[陈林峰] 企业在法院拍卖资产过程中竞拍购置资产,凡拍卖公告中约定由买受人承担相关税费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买受人缴纳的税费可计入该资产计税基础,计算折旧或摊销扣除。[2020-03-06 09:54:29 ]

【原宁波国税口径】

1.法院拍卖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资产的税费税前扣除问题。

破产企业或非正常户被法院处置拍卖资产,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债权投资损失应依据投资的原始凭证、合同或协议、会计核算资料等相关证据材料确认。下列情况债权投资损失的,还应出具相关证据材料:

(一)债务人或担保人依法被宣告破产、关闭、被解散或撤销、被吊销营业执照、失踪或者死亡等,应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无法出具资产清偿证明或者遗产清偿证明,且上述事项超过三年以上的,或债权投资(包括信用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余额在三百万元以下的,应出具对应的债务人和担保人破产、关闭、解散证明、撤销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证明或查询证明以及追索记录等(包括司法追索、电话追索、信件追索和上门追索等原始记录);

(二)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企业对其资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应出具债务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证明、保险赔偿证明、资产清偿证明等;

(三)债务人因承担法律责任,其资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的,应出具法院裁定证明和资产清偿证明;

(四)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或仲裁的,经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债务人和担保人均无资产可执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或终止(中止)执行的,应出具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五)债务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提出诉讼后被驳回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的,或经仲裁机构裁决免除(或部分免除)债务人责任,经追偿后无法收回的债权,应提交法院驳回起诉的证明,或法院不予受理或不予支持证明,或仲裁机构裁决免除债务人责任的文书;

(六)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债权,应提供国务院批准文件或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文件。”

买方购入资产时替卖方垫付的税费,符合上述规定的,准予作为资产损失在税前扣除。

以上就是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企业购买拍卖资产承担税费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2003/200683.shtml

[免责声明]相关信息来自于中国会计视野,版权归原作者赵国庆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赵国庆

上一篇 货车司机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下一篇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会计实操交流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与大家共同探讨实操难题,学习路上不孤单

会计实操
课程/班次快速咨询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会计实操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