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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该归集到合同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

2020-03-27 14:38:32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中公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该归集到合同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

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该归集到合同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之所以铁蛋今天要写一篇这个内容,是因为3月18日写了一篇《新收入准则下建筑业工程项目会计处理》,文中对于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作了如下处理建议:

为订立合同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该归集到合同成本,还是计入当期损益

2、为了投标该项目,发生了招标文件费、差旅交通费1万元,取得的发票均为普通发票。

借:合同履约成本                 10000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10000

会计凭证附件:招标文件复印件、发票

假设该工程最后没有中标,则间接费用应该转入当期损益;如果中标,则不动。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合同履约成本       10000

在朋友圈中有网友提出了不同看法,我把对话整理如下,基本是原话,除了部分词语做了修改,保持了99%的原文。

A网友:老师我觉得这篇文章写的有点问题:合同履约成本是核算企业当前或预期会取得的合同所发生的成本,而预期会取得的合同应当是企业能够明确识别的合同,比如现有合同续约后的合同、尚未获得批准的特定合同等。而为了投标项目发生的投标费和差旅费既不属于当前合同所发生的成本也不属于预期会取得合同会发生的成本。投标费和差旅费无论是否会取得合同均会发生这些费用,所以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所以我觉得业务二这样会计处理是错误的。

铁蛋:理论上我觉得你说的是对的。我个人是从实操角度考虑,有些企业在内部考核时,对于费用划属比较细致,这部分费用因承接某个项目而支付,只要项目中标,就会要求项目承担。因此我觉得可以先计入合同履约成本的间接费用中,暂不结转到成本费用里,根据中标情况再决定。在税务上应当没什么影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分没少交。

A网友:我不这样认为,从实操角度来讲,我们的会计处理原则既不能违背税法的也不能违背会计准则,虽然在税务上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一分没少交。根据老师所说的一个项目的投标费和和差旅费根据项目是否中标来决定是否计入成本费用中,这本身就违背的权责发生制原则!

铁蛋:在实际中,中国有多少建筑企业之前该执行而未执行建造合同准则?未执行的是因为会计愿意违背会计准则吗?假设某个工程项目按照正常情况下应该消耗1000万材料,但由于工人浪费,管理不到位消耗了1050万材料。这多消耗的50万会计会记哪里?同时会计在实操中能否知道这50万是由于工人浪费多消耗的。计算履约进度的时候,这50万算不算进去?

A网友:一般材料在领用后,直接计入相关成本,如果有确凿证据表明是被浪费的,应按照相关责任人来进行赔偿,如果属于合理的损耗,可以计入相关成本,计算履约进度(当然这属于施工现场关于材料管理是否到不到位)。

铁蛋:被人为浪费掉的材料,肯定不属于合理损耗,占比都已经达到了5%了(50÷1000),但不是丢失的,如何能有确凿证据,无非是“两算对比分析”时发现的,且找不到具体责任人。最关键的是,作为财务管理部门,你压根不知道有浪费这回事,你如何处理?按新收入准则没法计入合同成本,但是会计压根就不知道,又如何坚守准则。再以投标差旅费来说,3月1日至10日发生了1万元差旅费和投标费;3月12日中标了,中标后根据甲方口头要求立刻开始施工进场准备,清理场地、开始布置“临水临电”工作了,3月中下旬为前期准备发生了10万元有关支出;工程项目在两个月后才签订完工程承包合同,陆陆续续开始报销前期垫付的款项;如果经办人都记不清楚费用的时间节点,全凭发票时间来判断,中标前的费用和中标后的费用都在一个会计期,甚至中标前发生的费用,在中标后才取得发票,仅仅是一些餐费和住宿费,既可以算是中标前发生的,也可以是中标后与甲方进行洽谈合同条款而发生的支出,在实务中会计咋区分?说这么多,就想说一句:建筑业的财税理论很完美,但实操较复杂。

前述为何铁蛋建议这么处理?主要是参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号》规定: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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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2003/2012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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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林久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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