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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还用开发票?

2020-04-10 17:04:55  

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外支付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绝大部分情况都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对方是个人的,需要到税务机关代开)。如果对方发生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就不需要对方开具发票了呢?

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还用开发票?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公告,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虽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开具发票的,可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哪些支出不属于应税项目,但对方必须要开具发票呢?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及总局的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需要开具发票的,包括以下13种情形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注:实务常见的各类购物卡就属于此类,但在具体税前列支时,各地一般都要求企业还需取得购物卡的消费明细);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4、代收印花税;

5、代收车船使用税;

6、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

7、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9、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11、不征税自来水;

12、建筑服务预收款;

13、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除了上述情形外,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其他不在增值税征税范围内的支出,不需对方开具发票。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对方为单位的,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务中最常见的情形如卖方公司违约向买方公司(仅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下同)支付违约金,买方公司收到违约金的行为就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为买方仅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未向卖方提供任何服务或销售商品),且不属于45号公告所列举的非应税项目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收到违约金只需向卖方开具收据即可。按照28号公告的规定,卖方可以将该收据作为违约金税前列支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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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链接:http://shuo.news.esnai.com/article/202004/20172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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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会计视野 张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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