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到5月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到5月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1一、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第二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公告”)有关规定,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
以上就是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会计实务热点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到5月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原标题为:疫情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在2020年3月到5月取得的收入如何计算缴纳增值税?
原文链接:http://beijing.chinatax.gov.cn/bjswjwz/hdjl/rdhy/202003/t20200320_449632.html
[免责声明]相关信息来自于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在30日内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