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一、小型微利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解读:政策提出的规定既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照相当于1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减税力度很大。
情形 | 税收优惠 | 条件 |
年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 |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①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 ②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 ③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 |
100万元<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元的部分 | 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
二、创投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年第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税收试点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将创投企业投资于中小高新企业的投资抵免优惠扩大到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
解读: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中的法人合伙人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所得可同样享受。并且该政策2018年起由试点地区扩大到全国。
三、加速折旧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政策适用范围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6号)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优惠的行业范围扩大至全部制造业领域。
也就是说,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可以一次性税前扣除;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类型 | 企业资产类别 | 折旧方法 | ||
所有行业 |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
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 ||
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100万元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 ||
单位价值>100万元 | 折旧年限可缩短60%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 |||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 | 单位价值≤500万元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 | ||
单位价值>500万元 | 仍按照原相关政策执行 | |||
特殊行业6+4 | 生物药品制造等6大行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 折旧年限可缩短60%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 ||
轻工等4个领域重点行业2015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 | ||||
上述6+4小微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 | 单位价值≤100万元 | 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 ||
单位价值>100万元 | 折旧年限可缩短60%或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加速折旧 | |||
【提示1】六大行业: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
【提示2】4个领域重点行业:轻工、纺织、机械、汽车。 |
四、集成电路产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年第27号)规定,我国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和软件产业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8号)将该优惠延长到2018年12月31日。
条件 | 优惠 |
1.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25%减半) |
2.境内新办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 | |
3.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第1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至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25%减半) |
4.2018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130纳米,且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第1至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至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25%减半) |
5.2018年1月1日后新设立的集成电路线宽小于65纳米或投资额超过150亿元,且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或项目 | 第1至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至10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按法定税率25%减半) |
解读:上述第4、5条集成电路企业,优惠期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算 上述第4、5条按集成电路生产项目享受优惠,优惠期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算。 |
五、铁路债券利息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路债券利息收入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7号)规定,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特定单位
(一)对中央电视台取得的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电视台广告费和有线电视费收入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年第80号)。
(二)中国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支付的收入和中国残奥委会取得的由北京冬奥组委分期支付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北京冬奥组委、北京冬奥会测试赛赛事组委会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依据是:《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年第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