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增值税税收优惠相关政策:
一、税率调整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增值税是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调整为9%。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二、进项抵扣调整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航空旅客运输、铁路旅客运输按9%计算抵扣进项,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按3%计算抵扣进项。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2019年10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自2019年4月1日起,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制度。
三、新增免税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务院扶贫办公告2019年第55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直接无偿捐赠给目标脱贫地区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
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
自2019年2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3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继续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
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为社区提供养老、托育、家政等服务的机构,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3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边销茶生产企业(企业名单见附件)销售自产的边销茶及经销企业销售的边销茶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9〕17号)
自2019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对电影主管部门(包括中央、省、地市及县级)按照各自职能权限批准从事电影制片、发行或放映的电影集团公司(含成员企业)、电影制片厂及其他电影企业取得的销售电影拷贝(含数字拷贝)收入、转让电影版权(包括转让和许可使用)收入、电影发行收入以及在农村取得的电影放映收入,免征增值税。对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和农村有线电视基本收视费,免征增值税。
四、税收优惠政策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财税〔2019〕24号)
自2019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上述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自2019年3月1日起,对进口罕见病药品,减按3%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0号
自2019年9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产磷石膏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可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退税比例为70%
五、小规模纳税人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
自2020年2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财政部 税务总局(财税〔2019〕13号)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