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财经 中公财经

会计实操
 

开票主体与销售方分离的特例

2020-06-03 19:53:06  

身为会计人,我们要时刻关注身边的工作热点,这样才能与时俱进。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的会计实务热点内容是开票主体与销售方分离的特例

开票主体与销售方分离的特例

我国增值税征管领域有个赫赫有名的“三流合一”,即“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对方主体一致性要求,其中开票方与销售方一致性更是禁区,不过凡事都是例外,近期作者就遇到了一例。本市XX保险A分公司与我司签订了车险合同,作为我司的承保人,但结算保险费时却提供了同一保险集团的本市另外一家分公司B分公司抬头的发票,给出的理由是在本市增值税汇总纳税,发票相关事宜全部由B分公司统一处理。作者仔细查找了一下相关文件,还确实有法可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另外一个和上面有点类似的规定就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不过这个规定只是打破了签约主体与开票方的不一致,而上面的例子是打破了服务提供主体与开票方的不一致,从实质程度上还是有明显差异的。

以上就是会计实操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关于开票主体与销售方分离的特例相关内容分享。想要获取更多会计实务热点内容,可关注中公会计考试网“会计实操培训”,小编将为大家持续更新。

来源: 税语说

上一篇 企业享受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还有什么需要特别提醒的吗?
下一篇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联系我们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会计实操交流群
扫描二维码 进群与大家共同探讨实操难题,学习路上不孤单

会计实操
课程/班次快速咨询通道

 
关闭弹框
提交成功!
近期我们会联系您,请注意接听
微信扫码
会计实操学习交流群
二维码
进群即可领备考资料包并通知考试时间
 

推荐活动

查看更多
换一批
电话 咨询 课程 APP
 
 

选择分校

全国 北京 广东 山东 江苏 上海 浙江 河南 四川 山西 河北 湖北 安徽 湖南 福建 陕西 辽宁 重庆 云南 江西 广西 天津 吉林 内蒙古 黑龙江 海南 贵州 青海 甘肃 新疆 宁夏 西藏
 

选择项目

国内财经证书domestic

初级会计职称 税务师 初级经济师 中级经济师 高级经济师

国际财经证书international

CMA

金融相关证书finance

证券从业 基金从业 期货从业 银行从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