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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同销售纳税调整,财务人须知的重要变化
对于视同销售的纳税调整,首先一定要清楚所得税上视同销售的二个前提条件:一是只有资产的所有权发生转移了,才可能构成所得税上的视同销售;二是会计上不做收入、但按所得税上按规定必须做收入的,才构成视同销售。
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中,要求企业将非现金资产(外购、委托加工、自产)用于对外投资、对外捐赠、抵偿债务、换取其他资产、分配给股东、奖励给职工、作为样品送给他人等行为视同按照公允价值销售或处置处理,这与所得税法的规定一致,不存在差异,无需做纳税调整。
然而会计制度要求对于企业发生的将自有资产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业务,将发生的支出直接列入相关的成本费用,不确认销售收入,但税法上却要求视同销售,这是规定不一致,存在差异,就需要我们进行纳税调整。因此,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应当在纳税申报时确认视同销售收入及对应的成本。
纳税调整时注意应该将视同销售收入填列在《收入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收入项目并入主表第一行“营业收入”中,将视同销售成本填列在《成本费用明细表》的视同销售成本项目并入主表第二行“营业成本”,从而计算出利润,进行税法上的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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