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支持相关企业发展,疫情期间财税部门相继出台了一些列税收优惠政策,今天让我们来说一说那些优惠政策:
疫情期间重要税务优惠政策解读:
一、增值税相关优惠政策
1、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指的是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3、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
4、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个人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1、在疫情防控期间,疫情防治人员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卫生防疫津贴和核增的一次性绩效工资,符合财税10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2、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冠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相关优惠政策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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