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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代开发票有哪些规定?
自然人发生销售业务,需要开具发票时,可以在税务机关或邮局等代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现行政策,既没有金额的限制,也没有张数的限制。
按照《关于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办理流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59号公告)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凭相关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应当缴纳税款的,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需要临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凭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经办人身份证明,直接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应当先征收税款,再开具发票。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
《增值税发票开具指南》(税总货便函〔2017〕127号)规定,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临时取得收入,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 号)第四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以及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购买方或承租方不属于其他个人的,纳税人缴纳增值税后可以向地税局(目前是税务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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