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不少跳槽的纳税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明明我每个月个人所得税都正常申报纳税了,年度汇算的时候还要我补税呢?带着这个疑问,跟小编一起一探究竟吧!
2020跳槽涉及到个税补缴问题
从2019年开始,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有了很大的变化,其中之一就是多了“综合所得”以及“年度汇算”这两个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此四项统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且采用预扣预缴方式计算。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其中,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情况一:假设现在有甲公司员工小王,每月工资为12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为1500元,享受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1000元,那么如果小王没有任何跳槽行为,全年都在甲公司上班,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为2880元。
计算过程如下: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54000×预扣率10%-速算扣除数2520)=2880元
情况二:假设小王1-6月在甲公司就职,7至12月跳槽至乙公司就职,其它条件不变,那么个人所得税如何计算呢?
乙公司按照小王提供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实施个税预扣,按照累计预扣法累积计算然后代扣代缴个税。需要注意,乙公司并没有小王此前的工资信息,因此累计预扣是从7月份开始计算。
1-6月在甲公司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7000×预扣率3%-速算扣除数0)=810
7-9月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27000×预扣率3%-速算扣除数0)=810
但是年度汇算的时候小王需按照14.4万的全年总应纳税所得额计算个人所得税,结果应该是2880元,相比月度实际累计缴纳的1620元,应补税1260元。
简而言之,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在预扣预缴时分别适用了较低税率,年度综合所得合并后,导致适用综合所得税率高于预扣预缴率,所以需要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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