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或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2019年8月26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至此,资源税法尘埃落定。资源税法将在2020年9月1日起施行,1993年国务院发布应用至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也将同时废止。
很多从事资源业相关的企业想必都很关心资源税法中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那今天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即将实施的资源税法的收税优惠吧。新资源税法相较于之前的资源税暂行条例,细化了免税以及减征的相关适用情形。
按照资源税法第六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征资源税:
(一)开采原油以及在油田范围内运输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
(二)煤炭开采企业因安全生产需要抽采的煤成(层)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资源税:
(一)从低丰度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20%资源税;
(二)高含硫天然气、三次采油和从深水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减征30%资源税;
(三)稠油、高凝油减征40%资源税;
(四)从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品,减征30%资源税。
按照资源税法第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
(一)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
(二)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
上述相关规定就是新的资源税法针对税收优惠部分的具体规定,较之暂行条例并未发生实质性内容上的改变,“煤老板”们可以继续享受前期优惠政策。此次资源税法的出台其实也为我们的资源税的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益处。原来的纳税期限是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而新的资源税法则规定纳税人可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纳税,简并了征期。同时也将申报期限由原来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修改为和增值税等税种一样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对广大纳税人来讲,减少了申报纳税的负担,是有利于税收优化的一项有力新规。
相信通过上述内容的介绍,大家已经熟悉了资源税的税收优惠,总之,不久之后我们熟悉的资源税就会穿上新衣,以崭新的面貌站在大家的面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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